漢盛法評 |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事實”與“意見”概述

“事實”和“意見”在我國訴訟和仲裁實踐中其實並沒有那麽重要,但是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卻截然不同,可以說,“事實”和“意見”構成了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的理論基礎,所有的案件材料都離不開“事實”和“意見”兩大類別,且當事人通常需要對對方提出的“事實”和“意見”加以鑒別和區分,在此基礎上才能有針對性的發表意見。此外,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也需要在通曉“事實”和“意見”規則的前提下,才能更好準備相應證據,以達到預期效果。
壹、“事實”和“意見”的界定
雖然“事實”和“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非常好區分,但現實中仍會存在部分界定難點,因此有必要在本文中對兩者之間加以比較,便於讀者理清相關概念。簡單來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情,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也不隸屬於某個人,而“意見”則更具有主觀性,是基於某個個體或集體的思想而產生。兩者之間作為顯著的區別在於“事實”是真實或已經發生過的事情,是可以被證明的,但“意見”則往往過於抽象而無法通過證據來驗證。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壹個例子就是網絡上傳播某明星的緋聞,除非公布緋聞的媒體承認是自己造謠,否則社會公眾只能憑借自己的社會經驗和認識作出因人而異的判斷,該判斷就是人們的“意見”。
二、國際商事仲裁中提出“意見”的主體
(壹)仲裁庭
從國際商事仲裁的視角來看,只有仲裁庭具備針對爭議事實而做出相關意見的權利,除此之外,包括當事人、代理律師和專家證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在庭審中就爭議事實的判斷給出意見,例如在壹起合同無效的案件中,事實證人證明其聞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身上有壹股濃烈的酒味,這個證詞是事實證據。但如果其進壹步論述並發表該當事人當時意識不清的結論,則就明顯屬於意見的範疇了。因此,對於對方當事人提交事實證人的陳述,我們需要先嚴格審查其是否是“事實”,再進行相應的抗辯,若並非實時性的描述,則應當及時提出並要求仲裁庭不給與該證據任何分量。
(二)專家證人
雖然專家證人不能幫助仲裁庭直接作出案件的最後意見,但其針對專業問題仍存在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協助仲裁庭盡可能作出正確判斷。需要註意的是,專家證人在發表意見前,就其發表意見的內容需要事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防止其作出的意見超出必要範疇而客觀上代替仲裁庭作出了決定。關於此項內容,在實踐中也存在壹定的註意要點,即如果專家證人在庭審中發表的意見或其庭前發表的書面意見存在上述情形,則對方律師可能會申請該專家報告被拒絕采納,仲裁庭也可能會視情況對專家意見作出全部或部分不采納的意見。因此當事人在準備專家證人的意見時,也需時刻註意相關尺度,並給予專家證人壹定的法律輔導,確保其作證的效力。
“事實”和“意見”雖然是法律上非常簡單的概念,但在結合案件實操時卻容易出現紕漏和理解不當之處,加之我國司法實踐並不完全嚴格界定兩者之間的關系,這也是中國律師在承辦國際商事仲裁時尤其需要註意之處。只有理清法律實踐的難點,才能夠在代理此類案件中遊刃有余,自由切換法律思維,更好的理解仲裁庭和對方律師所真正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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