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入高速發展時期,業務品種繁多,根據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22年前三季度,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已達20%至25%。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的監管,2022年11月28日,銀保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系在原銀監會2011年發佈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與2016年發佈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上所進行的全面修改,對於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規範發展意義重大。
《辦法》共四十七條,從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及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了細化和優化,從而為商業銀行在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與風險管理等方面提供了規範性指引與制度保障。《辦法》第一條即明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
明確表外業務種類
《辦法》的第一大亮點,其明確了表外業務的種類與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的原則。《辦法》將表外業務種類的範圍擴大至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仲介服務類、其他類等,將近年來不斷湧現的新興表外業務都納入監管範疇,進一步加強了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就表外業務的種類還規定了其他類,該條款系在明確列舉的前三類具體表外業務種類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將未來可能出現的新興表外業務也納入《辦法》的適用範疇。此外,《辦法》針對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還明確了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風險為本的三大原則,系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的總綱領,能夠形成高度融貫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
明確表外業務治理架構
《辦法》的另一大亮點在於明確了商業銀行對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辦法》第二章第六條即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在此基礎上,《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管、監事會及各部門的職責。換言之,商業銀行要主動履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的職責,應當就表外業務進行類型化管理,有效管理相關風險。而且,《辦法》增加了會計部門職責要求,並且建立表外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審計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而業務經營管理部門將承擔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的首要責任。由前述可知,銀保監會發佈的《辦法》,在對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的責任分配上更為具體,具有更為直接的指引效力。在《辦法》實施後,治理架構的設計亦將通過大量的實踐探索進一步得到完善、細化和補充。
三
細化表外業務風險管理
《辦法》的第三大亮點在於進一步細化優化了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在《指引》與《徵求意見稿》所提出的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辦法》對風險限額、授權管理、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與合作機構等基本事項又作出相關規定,並細化了相應的風險管理機制。在完善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的背景下,《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商業銀行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與巴塞爾協議三的要求一致),對於直接或間接加劇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各類業務風險,商業銀行應準確及時識別,建立並實行差異化風險管理,進而有效地加強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一步減少金融系統的風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表外業務開展相關壓力測試、落實表外業務內部控制要求,嚴格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由此可見,《辦法》充分體現出表外業務的開展與商業銀行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相融合的特徵,從而更加有效地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最後,《辦法》針對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要求商業銀行實行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每一種表外業務均需制定單獨制度和業務流程、審批權限制度管理,未制定制度和流程的,不得開展表外業務。其中,《辦法》要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仲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情況。總體上按照穿透原則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其中對於擔保承諾類等商業銀行應當向第三方承擔償還責任或提供信用的業務,《辦法》提出的管理風險的要求相對其他表外業務更加嚴格與細化。
四
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制度
《辦法》的第四大亮點是增加了信息披露一章。《辦法》明確了表外業務應當披露的內容,並應當定期或臨時披露。表外業務信息披露規則不僅對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公眾或投資者等第三方也能獲取更為充分的信息,提升業務透明度,進一步督促商業銀行保持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保證銀行的審慎經營。
五
其他亮點
另外,相較於2016年《徵求意見稿》,《辦法》增加了合規優先作為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從按季報送改為按年報送,並進一步提出了應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增加了行政處罰措施。
提高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的管理透明度,加強對風險信息的監管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趨勢,表外業務由於透明度低等特點,更應成為風險監管的核心。即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辦法》無疑填補上了這一監管空白,從其中對於表外業務的規定內容可以看出,《辦法》總體上符合巴塞爾協議規定,而且監管更加嚴格,有效規範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發展。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來源:國浩律師事務所)
作者簡介
黃兆良
國浩福州律師
業務領域:銀行金融、公司破產重整
郵箱:huangzhaolia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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