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注要點
截至2022年11月22日,中國A股上市公司已經達到5000家,上市公司已經成為中國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參與私募基金業務,並涉水設立和運營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管理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參與私募基金的目的除了提升閒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厚投資收益外,還可以撬動社會資本、拓展產業投資的路徑,同時也有助於開闢上市公司的發展“第二曲線”。這也是上市公司對私募基金熱情始終不減的原因。
筆者從盡調寶平臺搜集到的數據顯示,已有455家上市公司作為實際控制人設立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信作為參股人參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只會更多。多家大型上市公司旗下更是設有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配合上市公司不同的需求。本篇文章擬對上市公司設立私募管理人的模式及監管要求進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三種模式
上市公司在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時候通常會有三種架構模式,即全資、控股和參股。
(一) 上市公司全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全資設立即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100%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此時設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依靠上市公司自己的力量,比如浙江大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3081.SH)設立了全資子公司寧波大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旗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國盛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2670.SZ)設立了全資子公司深圳前海弘大嘉豪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並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二) 上市公司與第三方合作設立控股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市公司也可能選擇與其他方進行合作,一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這類模式下,上市公司既可以控股,也可以僅參股。在控股模式下,上市公司仍然是實際控制人,比如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139.SH)選擇與已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深圳市鯤鵬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一起設立深圳市深燃鯤鵬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旗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0007.SZ)設立北京威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作為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該管理人。
(三) 上市公司與第三方合作設立參股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參股模式下,上市公司僅為參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可能由其他方擔任,比如山東省章丘鼓風機股份有限公司(002598.SZ)的全資子公司參股設立的管理人山東凱麗瑞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外部合作方深圳前海凱利助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0%,該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僅持股40%;綠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002868.SZ)的全資子公司參股設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華興康平醫藥產業私募基金管理(平潭)有限公司,持股12%。
無論是參股還是控股,上市公司的合作夥伴通常為具有基金管理能力的團隊。提升金融運作能力、發揮上市公司的產業優勢,往往是合作設立私募管理人的主要的目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這也就意味著,若選擇設立有限合夥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只能以上述三種模式設立的子公司作為GP。
二、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對外投資的行為,根據涉及的金額大小,有不同的審議流程的要求。為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上市公司對重大投資決定還需要進行資訊披露,使投資者充分瞭解相關資訊。
(一) 內部審議
1. 關於對外投資的審議程式
作為一項對外投資,上市公司對其中的重大交易的審議層級要求有明確規定。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以下簡稱《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如果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交易成交金額、交易產生的利潤、交易標的營業收入、交易標的的利潤任一指標占上市公司相應標準的50%以上,且有一定絕對金額要求(通常不少於5000萬元),則除了及時披露外,還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述約定的交易往往涉及上市公司非常重大的交易,對於不足上述50%標準的交易,各家上市公司通常會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超過上述10%的標準且有一定金額要求,則需要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不過,通常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設立時股東實繳300萬元,這基本已成為行業的通行模式。這個投資規模的交易可能都不會達到上述標準的10%,甚至根據上市公司內部審議許可權要求,可以由經營管理層進行決策。
因此,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時,應當根據自己內部的審議規則,由相應的有權主體進行審批。
2. 關於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
上市公司合作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會涉及關聯交易。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體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其中包括“與關聯人共同投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如果上市公司與自己的創始人、董事、高管等一起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就構成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7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對於不足該交易金額的關聯交易通常由董事會審議批准。但是,涉及重大關聯交易還需要獲得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14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如前所述,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金額雖然比較小,但關聯交易300萬元的門檻卻不是很高,比較大可能會觸碰。
例如,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0007.SZ)與公司的董事長任紅軍先生、董事會秘書肖鋒先生共同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威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行為涉及與關聯方共同投資的關聯交易。根據其公告,該關聯交易需要經過的內部審議程式包括獨立董事的意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
(二) 資訊披露
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除了要嚴格經過內部審議外,還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1. 對外投資所涉資訊披露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進行對外投資等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交易的成交金額、交易產生的利潤、交易標的的營業收入、交易標的的利潤,任一指標占上市公司相應標準的10%以上,且有一定絕對金額要求,應當及時披露。因此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時,應當按照相應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來判斷是否需要對外披露。當投資未達標準時,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重要程度自願進行披露。
2. 關聯交易所涉資訊披露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當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時,應當及時披露:(1)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交易;(2)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交易。
在合作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過程中,一旦涉及關聯交易,前述資訊披露的標準也很容易達到。未達標時,上市公司也可以自願按股票上市規則進行資訊披露。
3. 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的審議程式與資訊披露
針對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的事項,上交所和深交所均有專門的規定。專業投資機構包括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專業從事投資業務活動的機構。
根據上交所於2022年1月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上證發〔2022〕6號)以及深交所的類似規定,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進行合作或共同投資時,需要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上述規定主要規制的是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與共同投資的行為,具體包括共同設立並購基金或者產業基金等投資基金、認購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份額、與上述投資基金進行後續資產交易,以及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戰略合作、市值管理、財務顧問、業務諮詢等合作協議。我們理解,雖然未明確指出,但應包括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設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行為。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應當披露專業投資機構基本情況、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並完整披露合作協議主要條款、專業投資機構提供服務內容等,並對合作協議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揭示。
三、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時基金業協會的關注點
無論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哪種模式,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審核時,可能會遇到以下幾點關注問題:
(一)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根據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系統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需要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擔任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一般認定為該上市公司。基金業協會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比較嚴格,在誠信方面、承諾函方面都有詳細的要求,具體如下:
1. 誠信資訊方面,實際控制人需要提供如下誠信資訊情況:
(1) 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2)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4)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採取自律措施;
(5)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註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主要出資人;
(6)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
(7) 最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9)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
2. 承諾函方面,實際控制人需要承諾的內容包括:
(1) 若實際控制人下麵還有其他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聯方,則實際控制人應繼續持有出資及保持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並且如果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違法違規事項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後果。
(2)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衝突業務關聯方,該管理人及衝突業務關聯方不得開展直接或間接形式的利益輸送。
(3) 實際控制人自願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配合協會自律檢查,不發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情形。
因此,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便意味著上市公司將承擔更高的責任,對此,上市公司應當有所瞭解,並謹慎對待。
(二) 衝突業務
監管部門對於衝突業務的重視是諸多上市公司無法成功獲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原因。所謂衝突類業務,是指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路信貸資訊仲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或無關的業務。
從基金業協會2022年6月新發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看,申請機構的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25%)、實際控制人不得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業務。而根據基金業協會的窗口指導意見,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需要穿透計算,這也意味著基金業協會對於衝突類業務的核查愈發嚴格。
上市公司往往體系龐大,旗下公司林立,業務繁多,常常會包含衝突類業務的經營。特別是房地產業務,由於中國之前房地產繁榮,湧現了大批房地產上市公司,因此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參與了房地產開發。如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上市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高管擬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將會遇到重重阻礙,很難繼續推進。如上述主體出資比例低於25%,那麼是否存在一定通過審核的空間?結合基金業協會的口徑,房地產行業仍然處於嚴監管領域,不確定性比較大。
(三) 員工兼職問題
上市公司在設立控股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時,可能僅僅將該管理人當作集團內部的一個部門,其中的員工可能存在兼職的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總人數不得低於5人,一般員工不得兼職,而在高管當中,原則上也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職。我們一般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職員工應保持在5名及以上。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特別注意相關員工應辦理勞動關係的轉移手續,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該項要求是一項持續性要求,因此,如長時間不滿足全職人數要求的,也存在被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可能,還可能被基金業協會列入經營異常機構的名單。
四、上市公司完成私募管理人設立後的注意事項
上市公司在成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後,要特別關注內幕交易、利益衝突防範的事項。該事項無論是在上市公司合規層面還是私募基金合規層面,都有明確的規定。《證券法》第九條明確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雖然上市公司層面往往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防範的體系,但是上市公司容易忽略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的相關體系建設。我們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內幕交易、利益衝突防範體系的建設主要在於制度建設和人員隔離兩方面。
(一) 制度建設
基金業協會在《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中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而證券類管理人則還需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禁止從業人員利用內幕資訊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證券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或利用職務便利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損害證券市場秩序;或是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等。
需要提醒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前述制度的時候,應注意與上市公司相關制度的銜接和統一。
(二) 人員隔離
人員隔離最主要的仍是強調人員的獨立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員工,特別是相關投資類高管、投資人員應當盡可能做到與上市公司的物理隔離,實現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要實現管理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訊隔離,嚴格保密義務,防止管理人投研人員打探上市公司內幕消息,亦防止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探取管理人處的內幕消息,同時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資訊,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五、小 結
綜上,上市公司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開闢了業務發展的“第二曲線”,無論是上市公司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前者通過公募、後者通過私募,均系可在市場上募集資金對外進行投資的合法主體。但是由於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是屬於被強監管的主體,對於這兩類主體而言,面臨了更多的交叉領域的合規性要求。如何遊刃有餘地在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的兩個領域施展身手,需要把合規性問題放在首位。
作者簡介
鄒菁 國浩上海合夥人
業務領域:私募基金、並購重組
郵箱:zoujing@grandall.com.cn
張曉斐 國浩上海律師
業務領域:私募基金、並購重組
郵箱:zhangxiaofeish@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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