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 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大洋洲篇)
巴布亞新幾內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是巴布亞新幾內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中央銀行法》(2000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巴布亞新幾內亞的法定貨幣為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法定匯率制度是浮動匯率制,匯率由銀行間市場決定。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干預外匯市場以緩和極端波動。2014年6月4日,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引入了匯率交易保證金,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買入匯率高於銀行間中間價75個基點內,賣出匯率低於中間價75個基點內。自2020年11月以來,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兌美元匯率一直穩定在2%的範圍內。實際匯率制度從類爬行盯住被重新歸類為穩定化安排。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居民與非居民個人簽訂的以外幣計價的合同允許以相同的外幣支付,出口收入允許以任何外幣收取。跨境收付必須使用外幣,並通過授權匯兌機構辦理。所有境內居民之間的交易須以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結算。境內居民之間以外幣計價的協議須事前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巴布亞新幾內亞與斐濟簽有一項雙邊支付協定,目前正在執行中。巴布亞新幾內亞參加了與歐盟、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的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PA),是南太平洋區域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SPARTECA)、太平洋島國自由貿易協定(PICTA)、美拉尼西亞先鋒集團貿易協定(MSG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署國。目前無區域清算協定。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開立境內及境外外匯帳戶均須事前獲得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持有境外外匯帳戶須每月向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報送外匯帳戶報告。居民不允許在境外持有本幣帳戶。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開立外匯帳戶無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授權匯兌機構必須向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報告非居民外匯帳戶餘額。根據外國使領館安排或多邊安排在巴布亞新幾內亞定居或生活的非居民個人和常駐機構,無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可開立本幣帳戶,其他非居民不能開立本幣帳戶。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商須在出口貨物裝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有出口收入匯回境內並將其結匯或存入境內外幣帳戶,不允許抵銷離岸負債。除非事前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授權匯兌機構不能提供任何幣種的出口貿易融資。海關檔必須在每次出口貨物裝運後提交給授權匯兌機構,出口收入超過等值1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的,授權匯兌機構必須填寫國際收支報表。出口黃金、原木、珍珠、水產和海產品、木屑、檀香、藤條、咖啡、可哥和幹椰子肉均須許可證。進口方面,進口貿易融資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對於尚未抵達巴布亞新幾內亞的進口貨物,必須在預付貨款之日起60天內向授權匯兌機構提交相關海關入關申報單;對於已經抵達的進口貨物,必須在支付貨款時提交。授權匯兌機構開立以非居民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須事前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對於金額超過1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的進口付匯,授權匯兌機構必須向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報送國際收支進口報表;對於金額在5000~10000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的進口付匯,授權匯兌機構必須向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報送國際收支進口合併報表;對於金額低於5000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的進口付匯,授權匯兌機構無須向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報送國際收支進口報表,但有義務應要求提供交易詳情。進口實行許可制,限制或禁止某些貨物的進口。國家壟斷軍事裝備進口。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不受限制。出境旅行攜帶現鈔須事前獲得批准;向“避稅天堂”匯款須提供完稅證明;向其他國家匯款超過50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須提供完稅證明;對外支付須向授權匯兌機構提交貸款協議、租賃協議和諮詢協議等合同性檔以及商業發票。支付股息須提供公司董事簽署的支付股息聲明影本和完整的國際收支報表;支付利息須提供商業發票、已簽字生效的貸款協議影本和完整的國際收支報表;超過等值50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的股息和利息匯出還須提供完稅證明。支付外籍員工工資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完稅證明和完整的國際收支報表。信用卡可用於支付旅行和與旅行有關的費用。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無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買賣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無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但須提供書面協議。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買賣巴布亞新幾內亞境內、外衍生品及其他工具無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但須提供書面協議。
信貸和擔保:開展信貸業務須有相關書面協議。居民與非居民不能以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開展信貸業務。居民為非居民的活動或交易提供擔保且未從相關活動或交易獲益的,須事前獲得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和非居民攜帶超過等值2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本外幣現鈔出境須事前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對個人攜帶本、外幣現鈔入境無限制。個人出入境有義務向金融分析和監督部門報告單個價值或綜合價值為等值2萬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以上(含)的貨幣、貨幣工具、貴金屬和寶石。支付旅遊費用須提交身份證、旅行日程,如有需要,還須提供完整的國際收支報表。個人其他對外支付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完稅證明以及完整的國際收支報表。
個人資本專案: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持有的非往來境外帳戶和非同業往來境外帳戶須事前獲得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境內外匯貸款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在境內發行外幣計價的證券須經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批准,且必須以巴布亞新幾內亞基那結算。銀行累計外匯敞口不得超過資本的15%,單一幣種外匯敞口不得超過資本的10%。
保險公司: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僅監督人壽保險公司和經紀人,一般的保險公司由保險業監理處監管。人壽保險公司在境內進行投資無相關限制,但必須確保其投資符合投資目標和策略,投資集中風險限額為總資產的2%。
基金公司:巴布亞新幾內亞共有4家養老基金獲得許可。境外投資的最高限額為獲批養老基金資產總值的35%,若超出這一限額,受託人董事會必須事前獲得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的書面批准。境內投資無限制,但單個實體或集團的敞口(集中)風險不能超過總資產的5%。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2020年7月16日,巴布亞新幾內亞銀行暫停所有遠期交易。
斐濟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斐濟儲備銀行是斐濟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機構和貨幣兌換機構,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等。
(二)主要法規
《斐濟法律》《外匯管理手冊》《外匯管制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斐濟的主權貨幣為斐濟元,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與一籃子貨幣掛鉤。匯率中間價由包括澳大利亞元、日元、新西蘭元、歐元和美元等一籃子加權貨幣確定。貨幣籃子最新權重為美元39.8%、澳大利亞元29.3%、新西蘭元21.9%、日元4.8%、歐元4.2%。相對權重是基於斐濟貿易方向的三年移動平均數,並每年進行審查。斐濟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買賣價相對於中間價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5個基點。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以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可兌換貨幣結算。限制本幣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的跨境交易和支付。授權銀行可根據《外匯管制法》規定的支付類型在限額內辦理相關跨境支付,無須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居民之間使用外幣結算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個人開立境內外匯帳戶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斐濟儲備銀行將電影製作公司開立境內外匯帳戶的審批權限完全下放給授權銀行;授權銀行也可為境內註冊的商業實體開立境內外匯帳戶,每家公司可開立最高限額為10萬斐濟元的外匯帳戶,無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居民開立境外外匯帳戶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居民不得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境內本幣帳戶購匯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自2020年4月2日起,斐濟儲備銀行暫停居民境外投資並收回授權銀行開立設相關外匯帳戶的許可權。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開立境內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均無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但自2020年4月2日起,向境內本幣帳戶存入出售斐濟資產所得收益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非居民境內本幣帳戶可購匯支付旅行費用和對外直接支付,無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貨物裝運之日起6個月內匯回境內。未經特別許可,不得向非居民買方提供6個月以上的信貸。出口許可證由海關簽發,並由海關總署監督。糖、麥麩、椰子粉、特定類型的木材、動物和一些其他物品的出口需要特定許可證。貝殼製品、石油和石油產品出口許可證由產業開發投資部門頒發。部分商品實行配額管理。進口方面,除支付已抵達斐濟的進口貨物或單筆交易超過10萬斐濟元的進口外,外匯收入抵銷應付款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進口預付金額在200萬斐濟元以內由授權銀行審批,超過該金額須斐濟儲備銀行批准並提供載明預付條款的形式發票。授權銀行可批准預付金額不超過100萬斐濟元的已到岸清關貨物的定期票據。持有特殊進口許可證和公開政府牌照的貨物進口支付經提交書面憑證可獲得授權銀行的批准。授權銀行可批准20萬斐濟元以內的商品發票,10萬斐濟元以內由第三方支付的已到岸貨物進口費用。石油進口支付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服務貿易跨境收入須匯回斐濟。除超過規定限額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外,授權銀行可以批准所有付款,等值5000斐濟元以上須提供書面憑證。100萬斐濟元以內的貿易相關的付款(如租賃付款、服務費用、傭金、特許權使用費)可由授權銀行批准。授權銀行可批准每年不超過50萬斐濟元的租金支付;10萬斐濟元以內的潤滑油、機油、液壓油的進口支付;全額贍養費和仲裁款;10萬斐濟元以內的保險費用;2萬斐濟元以內的捐贈款項等。外籍工人工資匯出無限額,無須事前批准。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在南太平洋證券交易所的投資(對上市公司的投資)由授權銀行審批,投資資金必須來自境外。離岸交易收益須匯回斐濟。從2020年4月2日起,非居民撤資(出售股份或資產)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資資金須來自非居民,並須在斐濟儲備銀行登記,以便於股息和資本的匯出。利潤和股息的轉移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禁止個人、公司、斐濟國家公積金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資本和貨幣市場:境外投資收益須匯回斐濟。非居民購買境內上市公司股票須經批准,且投資資金應來自境外。對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證券和衍生工具跨境交易實行嚴格管制。非居民在境內當地發行、出售股票須經批准。非居民所持銀行或信貸機構的股份不能超過30%。非居民可以在斐濟設立100%控股的金融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信貸業務:非居民控股公司可在斐濟借款1000萬斐濟元,但須遵守3∶1的總債務與權益比率(特例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要求。總債務包括境內借款和境外借款,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股東無息貸款、留存收益和次級有息貸款。授權銀行最多可發放200萬斐濟元的外匯貸款。單個借款人最多離岸借款500萬斐濟元,超額的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計畫還款的本金利息支付最高限額為5萬斐濟元。
房地產投資:非居民可以在境內借款購買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住宅總價的50%,可貸款200萬斐濟元。購買國有資產和指定的本地租賃資產須經到國土部和當地土地信託委員會的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出境旅行最多可攜帶500斐濟元現鈔;境外往返旅行最高可攜帶等值1萬斐濟元外幣現鈔,單程旅行最高可攜帶等值5000斐濟元外幣現鈔。個人可自由攜帶斐濟元和外幣現鈔入境,但須在入境時申報,並在離境時將未使用的外幣現鈔攜帶出境。授權銀行可直接向機構支付等值10萬斐濟元的醫療費用或教育費用。個人教育費用匯出最高限額為2萬斐濟元;
個人醫療費用匯出最高限額為5萬斐濟元。授權銀行可批准包括2000斐濟元以內的婚禮費用、禮物和家庭贍養費的個人匯款。彩票和雜項費用限額為每人每年500斐濟元。個人信用卡每月付款限額為5000斐濟元,居民信用卡持卡人每月最多可提取等值1500斐濟元外幣現鈔。非居民信用卡和借記卡不受月度限額的限制。移民署可對每個家庭批准每年最多15萬斐濟元的移民補貼,但由政府養老基金資助的移民補貼除外。
個人資本專案: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在境外購買個人財產。授權銀行可向非居民發放個人貸款,貸款金額上限為10萬斐濟元。非居民境內貸款可匯往國外用於醫療、教育和旅行。個人及其親屬最多可持有銀行或信貸機構15%的表決權股份。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境外開設帳戶須得到事先批准。銀行境外借款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銀行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不得超過1000萬斐濟元。銀行每年可向一家公司發放不超過200萬斐濟元的外幣貸款,並且資金來源於自有資金或外部融資,超過等值200萬斐濟元的須經斐濟儲備銀行批准。銀行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淨頭寸應大於實際資本的12.5%或等值40萬斐濟元,銀行所有外匯淨頭寸不得超過實際資本的25%或介於等值80萬~750萬斐濟元之間。外匯交易機構經斐濟儲備銀行的許可,在允許的業務範圍內可代客進行外幣支付和轉賬,並在國內商業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交易限額以總實收資本為基礎。外匯交易機構只能相互交易,不能與斐濟儲備銀行交易。獲遠期外匯業務授權的銀行可簽署最高5000萬斐濟元的淨遠期銷售合同。與貿易相關交易的擔保全部委託給商業銀行。對於其他類型擔保,違約會導致未來資金外流的擔保須經斐濟儲備銀行審批。
貨幣兌換機構:境外開設帳戶須得到事先批准。貨幣兌換機構只能從事與旅行相關的交易。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禁止保險公司、斐濟國家公積金基金進行境外投資,包括投資非居民在境外發行的證券。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基裏巴斯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基裏巴斯無中央銀行,基裏巴斯澳新銀行是唯一的商業銀行。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制法》。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基裏巴斯無單獨的法定貨幣,主權貨幣為澳大利亞元,少量的基裏巴斯硬幣也在流通。實行無單獨法定貨幣的匯率制度,沒有中央貨幣機構,當局也不買賣外匯。基裏巴斯澳新銀行根據15種貨幣對澳大利亞元的匯率,對每日匯率進行報價。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交易可以使用任何貨幣。只有基裏巴斯澳新銀行可以用澳大利亞元買賣外匯。基裏巴斯加入了太平洋緊密經濟關係協定(PACER)和太平洋島國自由貿易協定(PICTA)。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通過基裏巴斯澳新銀行帳戶審批流程可開立境內外匯帳戶,基裏巴斯澳新銀行嚴格監測帳戶內資金流動的真實性。居民可自由開立境外外匯帳戶和澳大利亞元帳戶,但不能在一個司法轄區內同一銀行開立多個外匯或澳大利亞元帳戶。
非居民帳戶:持有工作簽證的非居民通過基裏巴斯澳新銀行帳戶審批流程可開立境內外匯帳戶。非居民可自由開立境內澳大利亞元帳戶。只有涉及洗錢以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情況下,帳戶才會被凍結。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匯回境內,對出口貿易融資無限制,無相關規定要求出口收匯提供交易背景材料。出口無須許可,但椰子只能通過基裏巴斯椰子開發有限公司出口。進口方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危害健康、安全和環境的貨物。對進口貿易融資無限制,預付貨款根據合同條款支付,通常為合同金額的20%~30%。無相關規定要求進口付匯提供交易背景材料。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須遵守基裏巴斯的法規監管要求,鼓勵出口和替代進口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資。25萬澳大利亞元以下的外商投資申請必須得到外商投資委員會的批准,25萬澳大利亞元以上須經內閣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外匯管制法》對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均有限制。
房地產投資:居民購買境外不動產不受限制。不允許非居民買賣境內土地或房地產。
(五)個人
對個人經常專案無限制,對個人資本專案無規定。
(六)金融機構
無。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無中央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
(二)主要法規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憲法》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的法定貨幣為美元,實行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制度。美元可在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自由流通。貨幣當局不進行外匯買賣。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參與太平洋緊密經濟關係協定(PACER)和太平洋島國自由貿易協定(PICTA)。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本幣帳戶以美元計價,可以將美元匯出境外,可不受限兌換其他外幣。不允許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或持有外幣。允許居民在境外開立本幣帳戶,對境內外持有的美元帳戶不作區分。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在滿足一定盡職調查標準後可開立境內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但本幣帳戶不允許購匯,須以美元從境內銀行匯出,由境外的接收銀行進行貨幣兌換。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不要求出口收入匯回境內,出口無許可、稅收或數量限制。椰幹的採購和出口由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石油公司單獨負責。衛生、教育和社會事務管理部負責對食品進行裝運前檢查。進口方面,進口商必須取得營業執照。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危害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的貨物。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相關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外國投資者必須從聯邦政府獲得申請,並交由業務所在州的外國投資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處理。同時,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許可,才能在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開展業務或獲得相關業務的權益。如果外國投資者要跨州開展業務,須從聯邦政府獲得各州的申請,並提交至每項業務所在州的外國投資委員會。聯邦和州政府會不時審查外國投資的優先次序。
房地產投資:根據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憲法,非居民不能擁有本國土地,禁止外國人擁有土地
所有權,禁止外國投資者對房地產和建築業投資。外國投資者可獲得開展業務所需土地的長期租賃權,最高通常可達55年,並附44年續租選擇權。
(五)個人
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即期外匯市場交易由國內兩家外匯授權銀行負責,並受法定銀行業委員會監管,兩家國內銀行均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作保。在貸款額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20%的前提下,允許向非居民發放貸款,並享受居民貸款同等待遇。貸款幣種不得為美元以外幣種。境內銀行存款準備金不得低於活期存款的20%和其他存款的5%。高利貸法規定利率不得高於21%。禁止國內銀行投資任何國內外公司的股票。外國人不得持有國內銀行超過10%(含)的股份。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薩摩亞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薩摩亞中央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設定匯率、調整匯率政策。
(二)主要法規
《薩摩亞中央銀行法》(2015年)、《保險法》(2007年)、《外匯管理條例》(1999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薩摩亞的法定貨幣為薩摩亞塔拉,實行傳統盯住匯率制度。薩摩亞塔拉匯率參考貿易夥伴的加權一籃子貨幣決定,包括美元、澳大利亞元、新西蘭元以及歐元,這些貨幣的權重按年度進行評估。薩摩亞塔拉匯率根據貨幣籃子水準波動。薩摩亞中央銀行行長有權裁量±2%以內的匯率變動,超出±2%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董事會的批准。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對本幣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交易和結算無限制。境內使用外幣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正常經營活動中獲得外匯收入且確有外匯結算需求的居民,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可在四家商業銀行之一開立境內外匯帳戶。居民個人和企業可在境外自由開立外匯帳戶,但持有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外匯帳戶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境內本幣帳戶購匯用於資本專案交易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可在商業銀行開立境內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均無須批准。非居民關閉境內外匯帳戶並將不超過等值5萬薩摩亞塔拉的款項匯出境外可直接在授權銀行辦理,超過該限額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對非居民本幣帳戶匯入、匯出款項的範圍有限制;購匯用於資本專案交易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外交使團(如大使館、代表團、領事館和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機構)的官方帳戶不受限制;商業銀行須按規定填報相關報表。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裝船後兩個月之內匯回境內;若出口至美屬薩摩亞,則須在一個月內匯回。所有出口收入必須通過授權銀行和匯兌機構辦理結匯。未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出口收入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於或長時期留在境外。出口商在出口之前須在薩摩亞中央銀行登記,並須向銀行提供信用證、商業發票、貨值和原產地證明以及提單等證明檔。貨物在裝運前須經由海關和稅收部門進行出口檔審查,如果出口貨物的抵運國需要植物檢疫或衛生證書,則須薩摩亞檢疫局對出口物品進行檢查和認證。進口方面,對於已抵達經薩摩亞並清關的貨物,
辦理付匯時須提供載明進口貨物價值的發票原件、提單或空運單原件以及海關檔原件。預付貨款須提供載明預付條款的形式發票,貨物抵達30天內須提供蓋章的海關檔原件,除信用證外,銀行還須進口商提供發票。進口實施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管理。對於受管制的進口例如蛋類、肉類、肉製品、牲畜、植物和植物產品,出口國必須遵守薩摩亞檢疫局的要求;受管制的肉類和肉製品進口必須有出口國的衛生證書,才能獲得薩摩亞檢疫處的進口許可證;對於植物和植物產品,須植物檢疫證明。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部分對外支付業務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包括管理費,股息,銀行、支付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持牌機構對外支付保險/再保險費,貨運公司向其境外總部匯出超過100萬薩摩亞塔拉的利潤。居民個人或公司將與投資有關的款項匯出境外,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檔;足以嚴重影響外匯儲備水準的交易必須分次對外支付。境外投資產生的收益須匯回境內,並強制結匯,但無期限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商務部、工商和勞工部負責註冊、監督和管理外商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對外直接投資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並提供真實性證明檔。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在境外購買、銷售或發行資本市場有價證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集合證券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內購買、銷售或發行債券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商業信貸無限制,金融信貸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房地產投資:居民購買境外房地產,非居民購買、售賣境內房地產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居民個人出境旅行每人可攜帶等值2萬薩摩亞塔拉的外幣現鈔出境,超過該金額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攜帶任何數額的薩摩亞塔拉現鈔出境均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攜帶等值2萬薩摩亞塔拉的外幣現鈔入境須申報,對攜帶本幣現鈔入境無要求。居民個人出境旅行返回境內時,須將未用完的外幣出售給銀行,但無期限限制。對外支付家庭援助費用(不含贍家款)超過10萬薩摩亞塔拉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對外支付治療費無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但辦理業務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檔。僑民、外籍員工工資在合同期內或期滿時可匯出。
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捐贈、遺產繼承、貸款、應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對於居民個人定期償還海外債務(如留學生貸款、在其他國家居住期間存在的債務),由授權銀行和匯兌機構審批。居民個人支付結算海外貸款、境外債務或抵押的再融資、向當地銀行償還外幣貸款以及新增境外借款須薩摩亞中央銀行事先批准。個人轉移博彩收益,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和去向證明,同時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個人向境外的捐贈支出每年超過2萬薩摩亞塔拉的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個人從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提取投資資金匯出境外超過3萬薩摩亞塔拉的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從境外借款、持有境外帳戶、向非居民借款、在境內發放外匯貸款、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匯有價證券,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商業銀行的外匯存款帳戶無準備金、流動性資產以及利息和信貸控制要求。銀行進行境外投資、非居民對銀行進行投資須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的批准。商業銀行自行設定每種貨幣的外匯敞口頭寸,但必須經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商業銀行對居民和非居民外幣資產和負債的限制相同。澳新銀行、南太平洋銀行、薩摩亞國家銀行和薩摩亞商業銀行四家商業銀行之間可以買賣外匯,若無法在銀行間市場上獲得或出售外匯,則可以與薩摩亞中央銀行進行買賣,但僅限美元。薩摩亞中央銀行不對銀行間市場外匯交易的買賣差價進行限制。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薩摩亞中央銀行對保險公司、投資基金進行審慎監管,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基金等公司對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流出應遵守《外匯管理條例》,須提供證明檔並獲得薩摩亞中央銀行批准。
貨幣匯兌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薩摩亞共15家授權匯兌機構(AFEDs),其中14家可提供貨幣兌換和匯款服務,1家僅被授權貨幣兌換服務。與授權銀行不同的是,匯兌機構的授權業務類型是有限的。授權匯兌機構可開展類似於授權銀行的外匯交易以及在薩摩亞買賣外幣現鈔。授權貨幣兌換服務的機構最低資本要求是3萬薩摩亞元,授權貨幣兌換和匯款服務的機構最低資本要求是10萬薩摩亞元。授權匯兌機構不得直接與薩摩亞中央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只有授權銀行可以直接與薩摩亞中央銀行買賣美元。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所羅門群島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的國際部門負責外匯管理與外匯儲備管理工作。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制法》《外匯管制條例》。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所羅門群島的主權貨幣為所羅門群島元,法定實行傳統的盯住匯率制,所羅門群島元匯率與以美元為基礎的一籃子貨幣掛鉤。其中美元、澳大利亞元、新西蘭元、日元和英鎊的權重分別為58%、32%、5%、3%和2%。為確保貨幣籃子內某一貨幣相對於其他貨幣發生變動時,所羅門群島元計價的一籃子貨幣價值保持穩定,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設定了所羅門群島元兌美元的匯率。允許匯率隨一籃子匯率和市場基本面波動,不對一籃子匯率走勢施加固定區間。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類爬行盯住匯率制度。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本幣只能用於境內交易,允許結算外匯交易等價物。居民與非居民簽訂的外幣合同只能使用合同規定的幣種來結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指定部分商業銀行為外匯代理銀行,允許其批准部分跨境支付申請;商業銀行可在一定限額內批准貿易和服務支付、旅行和個人匯款的申請,超過規定限額的經常專案交易支付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所有與資本專案相關的支付及其他合法的用匯需求必須由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代理銀行並無審批權限。居民之間使用外幣結算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可在境內外開立外匯帳戶。其中,在境內開立的外匯帳戶只能選擇一種貨幣,出口企業可無須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保留外匯帳戶中出口收入的20%用於支付境外合同,其餘80%的出口收入必須在商業銀行辦理結匯。居民境內本幣帳戶資金購匯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非居民帳戶: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可以開立境內外匯帳戶用於境內交易,也可開立境內本幣帳戶用於與境內工作相關的交易。本幣帳戶資金餘額兌換成外幣並匯出境外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須在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匯回境內。出口商可將出口收入的
20%保留在外匯帳戶,剩餘80%應在境內商業銀行辦理結匯。居民出口貨物方面基本不存在外匯管制條款,但貨物出口必須遵守海關相關規定。其中圓木和海參出口須事先批准並須拿到林業、環保部門的市場價格證書,圓木出口必須以信用證或買方全額預付款形式支付。進口方面,進口付匯一般須提供發票、清關證據、提單或空運單等真實性審核檔。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限制的進口貨物須獲得海關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才能進口。購匯超過3000所羅門群島元須支付3所羅門群島元交易稅。自2020年8月10日起,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實施了新冠疫情臨時監管措施,申請人預付超過10萬所羅門群島元時,須提供經事前審批的相關證明。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商業銀行可直接辦理25萬所羅門群島元或等值外幣以內的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超過該限額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對外支付服務費用、派息和利潤以及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收益須事先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並提供相應證明檔,如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股息申報記錄、納稅憑證及其他材料等。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所得收入必須在3個月之內匯回境內,並在當地商業銀行辦理結匯。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資本交易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管制。資本專案對外支付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資本專案收入匯回期限則取決於投資類型,一般須在3個月內匯回境內並結匯。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有權隨時召回本國所有投資。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非居民首次或增加對內直接投資須經商業、貿易和工業部投資管理部門的批准。非居民向居民或非居民轉讓股權均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限制居民對外直接投資,居民開展對外直接投資活動需滿足相應條件,如考慮投資活動是否有利於國家利益。對外直接投資項下支出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銷售、發行境內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在境外購買、銷售、發行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也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信貸業務:以信用賒購進口貨物限額提升至100萬所羅門群島元,限額以內無須審批,超過限額須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有利息或傭金的金融信貸交易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擔保、保證和金融支持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對非居民提供上述金融工具則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房地產投資:居民投資境外房地產、非居民投資或銷售境內房地產,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其中非居民應如實登記其房地產購置情況。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商業銀行每月可直接為每人次辦理10萬所羅門群島元以內的經常項下匯款,超額匯款須事先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個人旅遊項下購匯須提供護照和機票;醫療方面支出須提供境外獲取醫療服務的發票或證明;出國留學項下須出示教育機構提供的證明;非居民工資匯出須在提供身份證件及其他證明性材料後,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匯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每月10萬所羅門群島元以內無須批准,超額則須事先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入境旅遊的境外遊客可攜帶250所羅門群島元以內現鈔出境;境外旅客可攜帶不超過5萬所羅門群島元等值的外幣現鈔入境,攜帶超額外幣現鈔,須提供相關證明檔並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個人資本專案:居民個人向非居民個人提供貸款,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非居民個人向居民個人提供貸款須事前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對非居民贈送禮物、捐贈和轉移遺產超過10萬所羅門群島元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居民個人接收非居民贈送禮物、捐贈和遺產則不受限制。移民清償境外債務和其他個人還款承諾,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移民將資產轉移至境外須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移民將資產轉移至境內則無須批准。博彩和獎金收入的轉移,須事前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從境外借款(包括從境外母公司借款)、向非居民放貸、開展國內外匯貸款、購買當地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開立外幣帳戶、為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均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各銀行流動性資產比例須達到7.5%,該比例適用於本外幣合計資產,對外幣資產流動性比例未設定具體要求。銀行開展對外直接投資,須事前經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銀行單一貨幣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總額之比不得高於15%,外匯敞口總頭寸與資本總額之比不得高於25%。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非居民發行證券的最大限額、海外持有投資組合的最大限額、本地持有投資組合的最低限額和資產負債貨幣構成規定等方面無明確要求。
基金公司:未獲得所羅門群島中央銀行批准的投資公司、養老基金禁止開展對外直接投資。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湯加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調節匯率和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等。
(二)主要法規
《外匯管制法》(2018年)、《反洗錢法修正案》(2010年)、《海關法》(2007年)、《海關和貨物管理法令》(2007年)、《稅務管理條例》(2003年)、《外國投資法》(2002年)、《商業許可法》(2002年)等。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湯加的主權貨幣為潘加,法定匯率制度為水準區間盯住匯率制度,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其他有管理的安排。匯率中間價由美元、澳大利亞元、新西蘭元和斐濟元一籃子貨幣加權確定,籃子貨幣權重根據貿易比例確定。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每日設定潘加兌美元匯率,不發佈干預外匯市場的相關數據資訊。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跨境結算通常使用交易雙方可接受的可兌換貨幣,但支付稅收與關稅必須用本幣。對本幣用於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跨境交易和結算無限制。居民之間使用外幣受湯加國家儲備銀行的外匯管制。湯加參與太平洋緊密經濟關係協定(PACER)和太平洋島國自由貿易協定(PICTA),是太平洋島嶼國家貿易協定的非貿易成員,並與其他九個論壇島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簽署了太平洋緊密經濟關係協定(PACER)。
(二)帳戶管理
居民帳戶:居民開立境內外匯帳戶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境內外匯帳戶對外支付無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從當地資金帳戶向境內外匯帳戶支付款項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境內外匯帳戶與境內本幣帳戶或其他外匯帳戶之間的存、取款須先將資金兌換為等值潘加,再兌換為相應外幣。居民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的批准後,才能在境外開立、持有外匯帳戶,以及將資金從境內潘加帳戶匯出境外帳戶。允許居民開立境外外匯帳戶,但向這些帳戶轉賬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無論金額大小。本幣帳戶資金不能購匯。
非居民帳戶:非居民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與居民境內外匯帳戶一致。非居民可開立境內本幣帳戶,帳戶餘額可購匯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匯出境外,銀行對非居民按總金額的15%代扣代繳利息稅;本幣帳戶向境內外匯帳戶匯劃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出口商須在出口後6個月內至少將出口收入的60%匯回境內並結匯,
除非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延期收匯或將外匯資金存入境內外的外幣帳戶。重量超過10公斤的出口需要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僅規定了海參的出口配額,其他出口配額,如檀香木,則由農業、食品、森林和漁業部自行決定。進口方面,進口預付金額在50萬潘加以內由授權銀行審批,超過該限額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且一旦貨物到港且經海關清關,須提供發票和海關進口報關單。進口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槍支、爆炸物、酒精飲料、煙草和香煙以及其他受限制貨物的進口須獲得許可證;禁止進口有毒氣體及煙花;消耗臭氧層的物質和槍支、彈藥等進口實行配額管理。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超過10萬潘加的貿易相關付款、與投資相關的收益、外籍員工薪酬支付及經常轉移,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其中貿易相關付款還須稅務部門許可,信用卡使用須經稅務及海關許可。10萬潘加以內的上述對外支付可由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批准,其中薪酬支付還須提供雇傭合同或工資條,並注明已扣除稅款。以外幣現鈔支付外籍船員工資須提供“從境外收到資金”的證明。單筆低於5000潘加的貿易相關付款以及與投資相關收益支付、低於2萬潘加的旅行津貼支付、每年支付5萬潘加以下的禮金等無須向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提供證明檔。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有權批准不超過10萬潘加的資本交易對外支付,超過該限額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並提供經審計的賬目和公司決議。當外匯儲備水準下降至相當於兩個月貨物和服務進口的臨界水準時,當地企業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撤回境外投資,包括任何到期的或已經累積的投資金額都必須匯回湯加。資金要在湯加國家儲備銀行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匯回至在湯加獲得許可的銀行帳戶中。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份占比超過25%)須獲得外國投資登記證和營業執照,才能在湯加開展經營活動。直接投資交易(包括直接投資清算及房地產交易)需從湯加潘加帳戶對外支付的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居民對外投資(含房地產)金額超過10萬潘加,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對外投資金額低於10萬潘加,由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審查,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其中單筆不超過5000潘加的交易無須提供證明檔。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購買境內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不受限制。居民境外投資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金額低於10萬潘加的,由銀行或授權匯兌機構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審查;單筆不超過5000潘加的無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金額超過10萬潘加的跨境交易,須獲得湯加國家儲備銀行事前批准。
信貸業務:金融機構向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貸款無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事前審批,但須按照稅務和海關的相關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完稅證明。
房地產投資:居民對外房地產投資金額超過10萬潘加的,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同時須提交購買協議、購買相關法律檔以及資金來源證明。非居民在本地購買土地依據《土地法》予以管控。非居民匯出境內房地產收入須提供銷售合同,金額超過10萬潘加,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金額低於10萬潘加的由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批准,但須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檔。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攜帶等值1萬潘加以上的本外幣現鈔出境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並提供有效護照、機票和現鈔來源證明,且須向海關申報。攜帶等值1萬潘加以上的本外幣現鈔入境須在入境時申報,但無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2萬潘加或等值的旅遊支出,由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批准,並提供機票和有效護照,超過該限額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個人教育費匯出須提供錄取通知書及學費、教育費用的發票;醫療費用匯出須提供醫療費用的發票。
個人資本專案:贈予、捐贈、繼承和遺贈方面,居民對非居民匯款金額超過5萬潘加的,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並開具證明檔;金額不超過5萬潘加的,可由授權匯兌機構審批。移民財產轉移方面,金額不超過10萬潘加的,可由銀行和授權匯兌機構批准,但必須提供有效護照和永久簽證、資金來源證明、機票和稅務和海關部要求的完稅證明;超過這一數額的移民轉移均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對移民將個人資產轉移至湯加則沒有限制。賭博和獎金收入的轉移方面從湯加潘加帳戶向外轉賬的須經湯加國家儲備銀行批准。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銀行境外帳戶淨餘額總量限額為100萬潘加(僅有一家臨時限額為250萬潘加,是該銀行滿足在澳大利亞開設美元代理銀行帳戶的最低要求所必需),超額部分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賣給湯加國家儲備銀行。銀行在國內辦理外匯貸款業務的資金只能來自向境外銀行的融資或從銀行客戶處獲得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從湯加國家儲備銀行購買外匯用於國內外匯貸款,並禁止放款給非居民用於利潤匯出。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設定為本外幣存款和類似負債總和的10%,不單獨對外幣或本幣存款設定準備金要求。外匯敞口頭寸限制方面,無論是居民或非居民的限制均為對總淨頭寸限制為不超過符合條件的資本的25%,單一幣種淨頭寸限制為不超過符合條件的資本的12.5%。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無特別規定。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作為新冠疫情稅收政策的一部分,自2020年6月9日起,除進口商品外,所有對外支付均須通過稅務與海關辦理完稅手續(此前1萬潘加以上才需要提供)。
新西蘭
一、基本情況
(一)外匯管理部門
新西蘭儲備銀行是新西蘭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執行貨幣政策、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公開市場操作、管理外匯儲備等。
(二)主要法規
《儲備銀行法》《金融交易報告法》(1996年)、《金融市場行為法》(2013年)、《海外投資修訂條例》(2018年、2021年)、《海外投資(緊急措施)修正案》(2020年)、《海外投資法修正案》(2021年)。
(三)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新西蘭的法定貨幣為新西蘭元,法定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新西蘭儲備銀行在匯率水準出現異常並明顯脫離經濟基本面時,會進行外匯市場干預,干預措施不得影響匯率長期趨勢,實際匯率制度被歸類為浮動匯率制度。新西蘭儲備銀行定期公佈外匯儲備、外匯敞口和參考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無。
(二)帳戶管理
允許居民持有國內外銀行帳戶,居民帳戶餘額可自由進行交易、轉賬、兌換,沒有任何限制;非居民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匯帳戶沒有限制,本幣帳戶可兌換外幣。
(三)經常專案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對涉及新西蘭文化保護、人類生命或動物生命安全的產品實施出口許可制度。涉及衛生和植物衛生協議的、有行銷要求的或品質要求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需要出口許可證。各類動植物的出口受到限制。戰略物資只有在滿足特定要求並簽發出口許可證後方可出口。新西蘭對特定農產品(如牛肉和乳製品)的出口許可證進行管理,遵循部分貿易夥伴的關稅配額制度。進口方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進口槍支、其他武器、受管制藥物、生物製品、危險物質、臭氧消耗物質、克隆或雜交人類胚胎等危害安全、環境和動植物生命和違反國際協定以及公共道德的貨物。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專案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涉及敏感性土地、重大商業專案及漁業捕撈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資須經新西蘭海外投資委員會批准。外國投資者在新西蘭從事漁業捕撈或生產,必須符合投資者和國家利益測試,才有資格參與分配或購買新西蘭海區漁業捕撈的配額、配額使用權、臨時捕撈證或年度捕撈權等。非居民獲得林業資產須符合規定標準。對需要嚴格審查的、通常不進行限制的某些交易,引入國家利益審核,向海外投資辦公室通報,政府通過審查判斷投資者投資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以此方式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企業所有權和控制限制(超過25%、50%、75%、100%)進行增量投資,不再需要審核許可。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根據規定,未經王室許可,境外投資者不能擁有新西蘭電信公司超過49.9%的控制權和新西蘭航空公司超過10%的所有權。其餘無限制。
房地產投資:居民境外購房不受限制。放寬了非居民房地產投資限制,非居民獲得住宅用地須取得許可,澳大利亞和新加坡投資者不受此限制。非居民投資特定類型的土地必須滿足投資者標準,且須使新西蘭的任何團體受益。
(五)個人
個人經常專案:攜帶1萬(含)以上新西蘭元或等值外幣現鈔和無記名轉讓票據出入境均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專案: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新西蘭註冊成立銀行須通過新西蘭儲備銀行的審批。對境外帳戶開立、境外借款、向非居民貸款、國內外匯貸款、購買以外幣計價的本國證券、外匯頭寸等無限制。對外匯存款帳戶及非居民存款帳戶無存款準備金、流動資產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資組合無最高限制;在本地持有投資組合無最低限額;對資產負債和貨幣匹配無要求。
基金公司:投資基金受託人為境外人士,且投資敏感土地、重要商業資產或捕撈配額,受《海外投資法》(2005年)限制,養老基金中若75%以上成員為新西蘭人或者新西蘭常住人口,
可申請豁免。組合投資者若對本地投資組合的投資低於10%且不具有控制權,可申請豁免。
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無。
來源 :外匯管理局
優維金融空間 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