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適用外國法問題系列談(二)
中國的外貿進出口貨主單位選擇什麽法律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呢?
一般來說,進出口貨物的買賣合同文本由出賣人製備並提供。但是,強勢的買受人也可能主張使用自己的合同文本(例如上次談到的俄羅斯客戶)。那麽,中國的進出口商也可以自備合同文本並選擇中國法律作為合同約定的適用法律。利弊如何呢?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涉及的關於買賣合同的規定,不明確區分房屋買賣與貨物買賣,也不區分進出口貨物的買賣與內貿,比較籠統。但是,從出口商的賣方來講,其主要義務是:1)交付貨物;2)交付代表貨物的單證;3)轉移所有權。從進口商的買方來講,其主要義務是:1)支付價款;2)接受貨物及或代表貨物的單證;3)接受貨物交付後的風險。關於貨物的交付與價款支付是不是同時發生的交易事件(條件),英國法對此明確規定如下:
原文大意是,出賣人交付貨物與買受人支付價款是同時發生的“交易條件”。而民法典一方面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民法典第601條),另一方面又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無法確定雙方有明確約定的,則“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民法典第628條)。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交易中,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容易發生“先交單,後付款”,還是“先付款,後交單”的糾紛,這也是國際貿易中一種常見的糾紛。
根據民法典,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需要運輸的貨物自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是買受人的了,買受人要事先預備好保險單才能安心,因為買受人不知道什麽時候貨物交給了第一承運人。英國法規定,這種情況下,貨物風險在於出賣人,除非出賣人通知了買受人。
鑒於此種情況,如果合同文本是由外方提供的,並且約定適用英國法律,建議接受此類條款。因為,英國法律涉及貨物買賣有專門的法律,類似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於出賣人的保護有些專門的法律製度規定,例如未獲得付款的出賣人有種種法定的權利保護條款,包括“停運權”——就是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可以指令承運人不向未付款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如果外方提供的合同選擇了適用非英國的法律,則建議談判改變為選擇適用英國法律(英國法律便於查明,有些國家的法律很難查明或者查明不了或者費用很高)。參考條款見系列談(一)。
交接的若幹單證中,有一個是提單,如果你的開證(信用證)銀行沒有審查清楚,接受了存在問題的提單,比如說提單上的承運人名稱都沒有,或者提單不是船長簽發的,等等。或者這些單證是對方寄給你的,而你沒有審查清楚就接受了,那麽,你就喪失了拒收單證的權利。提單是一個具有600多年歷史的國際貿易單證,代表著船載的貨物,也有法律適用的問題,下次再談。
《民法典》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日常的進出口交易每天都有發生。外貿的風控合規與否?做外貿很辛苦!
2024年1月6日
北京昌明律師事務所
C &M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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