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居民與非居民身份認定原則及申報
居民與非居民身份認定原則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642號)第三條規定,中國居民包括: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根據《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機構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個人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實踐中按照永久居留證、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來認定。
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匯發〔2023〕10 號印發,以下簡稱《業務指引》)有關規定,機構按照註冊地國家或地區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個人按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非中國居民;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其他中國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同時持有所屬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和永久居留證件的個人,鑒於國際收支統計採用經濟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則,優先按照永久居留證件認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國護照的個人需同時配合其他有效證件進行認定,即同時持有中國護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非中國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
機構常駐國家(地區)是指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個人常住國家(地區)按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確定。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華國際組織(外交部網站查詢)、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不屬於中國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屬於中國居民。
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境內銀行的內設部門。在“離岸業務部”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應分別按照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和有效身份證件判斷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貿區等境內特殊區域屬於境內,在上述區域內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應分別按照其註冊地國家或地區和有效身份證件判斷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客戶同時持有美國護照和五年中國居留證,是否認定其為中國居民?
分析與結論:
根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與外國人入境後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並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的居留證件不同。在上述情況中,該客戶持有的五年中國居留證屬於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而申請辦理的居留證件,而非永久居留證,因此,應以該客戶的美國護照作為有效證件來判斷其居民身份,並認定其為非居民。
(2)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個人,是否視同為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認定其為非中國居民?
分析與結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81號),“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鑒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尚不足以判斷其經濟利益中心為境內,因此,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暫不能根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將持證人判斷為居民。銀行查驗客戶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輔助判斷,若客戶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應認定其為非居民,或根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載明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號碼認定其為非居民。
境內非居民申報實例
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應由經辦銀行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且無需填寫涉外收付紙質憑證。
根據《業務指引》有關規定,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包括居民與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半角大寫英文字元)字樣,並代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除有特殊規定外,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編碼統一申報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樣。
(1)境外某商人到境內採購藥材,通過其境外個人帳戶匯入一筆款項至其境內帳戶。該筆匯款一部分結匯後用於採購貨物期間的個人生活消費,另一部分用於採購貨物,結匯後劃轉給其中方代理出口商。境外商人採購結束後,將剩餘部分款項匯回本國。
①境外商人境內個人帳戶收款時應如何申報?
②境內代理出口商收到貨款時應如何申報?
③剩餘款項匯回國內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①該境外商人屬於非居民,其境內帳戶從境外的收款,應申報在“822030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從境外收款。
②該境外商人結匯後劃轉給中方代理出口商採購貨款部分,因貨物由中方代理出口商出口報關,中方代理出口商應根據海關報關的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境內居民供貨人從中方代理出口商處收到貨款時,屬於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交易,無需辦理間接申報。該境外商人結匯後支付的生活費,屬於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③境外商人將剩餘部分款項匯出,屬於非居民與境外往來款,應申報在“822030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交易申報實例
根據《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業務指引》有關規定,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項,境內銀行應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N)”(半角大寫英文字元)字樣,境內居民應分別按照其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填寫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A.境內居民從境內非居民收款的申報。為便於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辦理申報,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其非居民客戶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應在付款報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樣。境內收款銀行收到上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時,應當及時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款項”字樣。
B.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的申報。當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時,境內付款銀行應向境內居民瞭解收款人情況,並結合銀行展業要求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如對方收款人為非居民,則應當要求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編碼按照其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1)境內某企業支付境外某公司一般貿易貨款,該境內企業要求銀行將貨款付至該境外公司開立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分行的帳戶內。該筆付匯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支付貨款,屬於間接申報的範圍。境內居民應當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編碼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申報在“121010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一般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2)境內跨境金融服務公司為入駐境外電商平臺的境內商戶提供海外收款服務。其在海外擁有具備當地支付資質的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並在該帳戶下為境內商戶開立子帳戶,用於接收來自境外電商平臺的款項。同時,其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在境內合作銀行的自貿區分行開立境內非居民帳戶,用於接收其境外銀行帳戶的資金。境內商戶通過境內跨境金融服務公司發起提現指令,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以自身名義通過境內非居民帳戶辦理資金結匯並通過境內銀行將貨款以人民幣形式清分至境內商戶的帳戶。該金融服務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收到境外銀行資金應如何申報?境內子公司將貨款以人民幣形式清分至境內商戶帳戶時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①境內跨境金融服務公司海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內合作銀行開立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收到境外銀行帳戶資金時,應由境內合作銀行代該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申報在“822030 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從境外收款。
②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資金結匯後以人民幣清分至境內商戶帳戶時,境內商戶應通過其解付行根據實際交易性質進行間接申報,具體申報在“122030 網路購物”或“2服務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除描述交易實質外,還需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款項”字樣。
居民與非居民聯名帳戶申報實例
來源: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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