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及申报
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原则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 号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有关规定,机构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机构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
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属于境内,在上述区域内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和有效身份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
(1)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
分析与结论: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居留证件不同。在上述情况中,该客户持有的五年中国居留证属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而申请办理的居留证件,而非永久居留证,因此,应以该客户的美国护照作为有效证件来判断其居民身份,并认定其为非居民。
(2)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是否视同为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认定其为非中国居民?
分析与结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鉴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尚不足以判断其经济利益中心为境内,因此,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暂不能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将持证人判断为居民。银行查验客户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辅助判断,若客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应认定其为非居民,或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认定其为非居民。
境内非居民申报实例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根据《业务指引》有关规定,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编码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1)境外某商人到境内采购药材,通过其境外个人账户汇入一笔款项至其境内账户。该笔汇款一部分结汇后用于采购货物期间的个人生活消费,另一部分用于采购货物,结汇后划转给其中方代理出口商。境外商人采购结束后,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回本国。
①境外商人境内个人账户收款时应如何申报?
②境内代理出口商收到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③剩余款项汇回国内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该境外商人属于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该境外商人结汇后划转给中方代理出口商采购货款部分,因货物由中方代理出口商出口报关,中方代理出口商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境内居民供货人从中方代理出口商处收到货款时,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无需办理间接申报。该境外商人结汇后支付的生活费,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③境外商人将剩余部分款项汇出,属于非居民与境外往来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交易申报实例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业务指引》有关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A.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B.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应向境内居民了解收款人情况,并结合银行展业要求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1)境内某企业支付境外某公司一般贸易货款,该境内企业要求银行将货款付至该境外公司开立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的账户内。该笔付汇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货款,属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境内居民应当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编码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2)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为入驻境外电商平台的境内商户提供海外收款服务。其在海外拥有具备当地支付资质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境内商户开立子账户,用于接收来自境外电商平台的款项。同时,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境内合作银行的自贸区分行开立境内非居民账户,用于接收其境外银行账户的资金。境内商户通过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发起提现指令,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自身名义通过境内非居民账户办理资金结汇并通过境内银行将货款以人民币形式清分至境内商户的账户。该金融服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收到境外银行资金应如何申报?境内子公司将货款以人民币形式清分至境内商户账户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跨境金融服务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收到境外银行账户资金时,应由境内合作银行代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申报在“822030 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资金结汇后以人民币清分至境内商户账户时,境内商户应通过其解付行根据实际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122030 网络购物”或“2服务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交易实质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申报实例
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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